2020年9月3日,由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黟县碧阳镇丰梧村以巡回法庭方式开庭审理,镇人大代表、村两委以及当地村民旁听了庭审过程。
经查明:2020年4月28日上午,杜某某身穿下水裤,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和塑料桶,前往黟县碧阳镇丰梧村胡村组河道通过电鱼的方式捕捞小河鱼、河虾等共计0.32公斤,后被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杜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这种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触犯了刑法,还损害了水域生态环境。黟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县法院当庭判决:杜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3000元,并承担环境损害及生境修复费用3004.1元,支持了县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扩大以案释法效果,此次巡回法庭不仅特别安排在案发地进行审理,县检察院而且还将近年来办理的发生在本县辖区内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展板在庭审现场展示,通过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切实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此外,县检察院还结合此次庭审活动,在丰梧村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四大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服务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举措等,活动现场展示展板8幅、发放宣传资料8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