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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妥善办理黟县首例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时间:2021-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去年冬天,在得知父亲因三十年前抢劫杀人被抓获后,我茫然无助,如掉进绝望的深渊,多亏了你们组织调解工作,让我从黑暗中见到了曙光,今天宣布不予核准追诉决定并释放了我父亲,使我们能与父亲团聚,已经是最好的结果,我不知道说些什么,谢谢司法机关。”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并释放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汪忠某时,其女儿对现场检察、公安干警如是说道。

  34年前,19878月,犯罪嫌疑人汪忠某来到黟县原柯村乡(现柯村镇)三合村新屋坦被害人汪爱某家中经营的小店内欲窃取现金,在将窃取的赃款装进随身携带的皮包时被汪爱某发现,为抗拒抓捕,汪忠某用柴刀连续砍击汪爱某头面部致其死亡,后仓惶逃离现场。当日村民发现汪爱某尸体后报案,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验、走访工作,并于当日立案侦查,虽经全力侦查,但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一直没有明确。时至202012月,侦查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犯罪嫌疑人汪忠某于2020129日被抓获归案。因已超过二十年刑事追诉时效期限,20201217,黟县公安局向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汪忠某抢劫一案核准追诉。

  在将该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停止相关工作。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的30多年里,一直从事修桥修路工作,没有再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其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较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是关键,本案关键是如何化解30多年前形成的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黟县人民检察院与黟县公安局一同开展相关调解工作,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对赔偿相关事宜进行商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了刑事案件追诉期限、核准追诉案件程序等法律规定,让双方当事人“作退一步想”,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承担责任,通过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尽力弥补过错,修复社会关系。在充分理解、尊重被害人亲属意愿的前提下,劝说当事人理性面对,提出合理诉求,尽量在物质上挽回损失、精神上得到慰藉。经过努力,2021324日促成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家属将赔偿款当场支付被害人亲属后,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真诚地表达了歉意,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原谅,被害人家属也现场出具了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至此,一场30多年的宿怨得到化解,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心理宽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进行了道德和良知上的救赎。被害人亲属也表达了对司法机关破获三十年前命案,促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工作的肯定,处理结果告慰了死者,安慰了生者,对在有生之年看到了此事满意的结果表示感谢。

  在调解工作结束后,黟县检察院及时将相关调解材料报送给省检察院,作为案件证据移送最高检一并审查。20214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汪忠某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21517日,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次日,黟县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并对汪忠某予以释放。黟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并对释放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在释放谈话时,汪忠某表示对自己犯的罪非常后悔,感谢法律给予的机会,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回报社会,回馈家庭。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深刻理解核准追诉法律制度的内涵,运用好“作退一步想”工作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稳定大局。在法治框架内,通过客观公正司法,争取做到案结事了,通过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达到化解积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