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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捕猎“石鸡”被判刑
时间:2021-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男子胡某某为享受野味,非法捕猎“石鸡”站在了被告席上,法庭上胡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今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胡某某携带头灯、蛇皮袋和一把匕首,驾驶皖摩托车从黟县县城出发前往黟县柯村镇三合村,在三合村“千岭坑”和“菜籽桥”山沟里,胡某某用头灯照明的方式共捕猎了9只“石鸡”。正当胡某某准备骑车带着捕获的“石鸡”返程时,被当地林业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检察君普法:“石鸡”学名为棘胸蛙,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即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野猪、蛇等都是“三有动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将构成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规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山(林)区狩猎活动管理的通知》,本市狩猎期为:哺乳动物、鸟类每年101日至次年1月底,两栖、爬行类动物每年815日至9月底。